状告国土局 采石场终审胜诉

发布时间:2005-02-03 00:00:00   编辑:石材网

近日,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行政判决书,对凯里市沿江路德昌采石场因地质矿产行政处罚,不服凯里市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凯里市法院(2004)凯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凯里市国土资源局(2004)凯国土(法监)字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此,在这起“民告官”官司中,被告凯里市国土局终审败诉。

经黔东南州中院审理认定,1999年2月19日,黔东南州工业总公司与欧德昌签订《承包企业合同》,将其所有的州建筑材料厂厂名发包给欧德昌经营,欧德昌使用该企业名称在凯里市沿江路北面红岩石场内的国有土地开采石场。2001年8月27日,凯里市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欧德昌与州工业总公司签订的合同,欧德昌不再使用州建筑材料厂厂名。2002年11月20日,凯里市工商局为欧德昌颁发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凯里市沿江路德昌采石场,场所和范围仍然是在原石场内经营砂石、石料。

2002年11月6日,凯里市国土局为欧德昌颁发了临时《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石料8个月(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凯里市政府于2003年1月为德昌采石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7月,德昌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曾口头和书面向凯里市国土局申请续办《采矿许可证》,凯里市国土局未作出书面答复。2004年1月5日,凯里市国土局通知欧德昌,以其属无证开采户为由,要求其立即将开采设备撤出开采矿区。欧德昌接到通知后,先后于同年3月和4月向凯里市国土局、市政府、市人大书面请示,要求给其采石场依法发证或者依法作出处理。同年5月25日,凯里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德昌采石场在1999年7月至2002年11月的3年多时间里,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且2002年11月所办理的临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曾要求续办采矿证,但其不具备续办采矿许可证条件,且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同意续办要求,故德昌采石场超过批准期限采矿属非法采矿行为,因此作出责令停止开采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德昌采石场于2002年11月20日才成立,因此凯里市国土局认定其1999年7月至2002年11月3年多时间里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无事实依据。德昌采石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于2003年8月到期后,曾口头和书面向凯里市国土局申请续办,但凯里市国土局对其申请是否准许未作书面答复,因此处罚决定认定采石场“不具备续办采矿证条件且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同意被处罚单位续办要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处罚决定应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法院因此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

金黔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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